案例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原副主任谢绍洲带队参训期间违规决策并借机旅游、收受培训机构“好处”等问题。2018年8月,时任省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谢绍洲等3人参加某培训机构在林芝举办的培训班,其中谢绍洲携带家属前往;在参加1天培训后,谢绍洲自行决定并带家属和参训人员在当地旅游3天。2019年7月,谢绍洲收受培训机构业务人员为争取更多人员参加培训而给予的“好处”费6000元。2019年11月,谢绍洲在参加该机构在腾冲组织的培训中,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旅游活动。2022年3月,谢绍洲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七级职员;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缴,违纪所得已收缴。(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二 四川省荞窝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吴昌富在带队参训时违规决策同意接受培训机构旅游推荐、集体公款旅游等问题。2019年5月,经批准,时任荞窝监狱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吴昌富带队,共计20人参加某培训机构在拉萨组织的培训班。期间,培训机构推荐三条旅游路线,吴昌富征求参训人员意见后,决定接受旅游推荐并带领参训人员到大昭寺、羊卓雍措湖、布达拉宫等景点旅游,并同意工作人员虚开发票报销违规费用。2022年3月,吴昌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邹文武,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黄渝峰,对该单位出现多人次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问题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诫勉处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缴。(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三 成都市新都区卫健系统部分干部职工多批次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旅游问题。2015年至2020年期间,区卫健局先后7次组织区卫健系统干部职工221人次,参加同一培训机构在呼伦贝尔、银川、西宁、哈尔滨、无锡、珠海、厦门等地举办的培训班,参训人员参加培训机构安排的旅游或个人借机旅游。时任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宇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该局在组织培训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失察失管;新都区纪委监委驻卫健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局党委委员牟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培训期间违规旅游;负责该项培训工作的局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李力明知此类培训存在问题,仍然同意组织参训,多次带队参训并借机旅游。2022年3月,何宇生、牟勇、李力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缴。(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四 南充市原道路运输管理局顺庆分局企业安全监督股副股长蒙子明在培训中借机旅游、在其他单位报销旅游费用等问题。2018年8月,蒙子明参加由某培训机构在呼和浩特举办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及行业标准”系列宣贯学习,承办机构以人数不足开班为由未开展任何培训,直接向参训人员推荐参观旅游方案。蒙子明未予以拒绝和向单位报告,选择到成吉思汗陵、大草原、沙漠等景点旅游。相关费用在有业务关联的某事务所报销。2022年1月,蒙子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费用已收缴。
案例五 泸州市第二十八初级中学借暑期培训名义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9年7月,该校组织39名教师到厦门进行暑期培训,期间到鼓浪屿、金门等景区旅游,费用由公款报销。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罗明春带头违纪、参加公款旅游,对组织公款旅游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牵头负责此次培训的副校长华勇,参加公款旅游并对组织公款旅游负有直接责任;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副校长陈守兵,参加公款旅游并对组织公款旅游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年4月,罗明春、华勇、陈守兵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缴。
案例六 安徽农业大学教师高某性骚扰女学生、违反工作和廉洁纪律问题。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高某多次对本校女学生进行性骚扰,此外,高某还存在违反工作和廉洁纪律的行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高某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责令其所在学院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